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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曹俊福刘艳与潘玲张岩华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富,刘艳,张岩华,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85号原告:曹俊富,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刘艳,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岩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潘玲,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富、刘艳诉被告张岩华、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富、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曹俊富、刘艳负担;保全费79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审判员  傅玉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