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曹俊福刘艳与潘玲张岩华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富,刘艳,张岩华,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85号原告:曹俊富,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刘艳,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岩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潘玲,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富、刘艳诉被告张岩华、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富、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曹俊富、刘艳负担;保全费79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审判员 傅玉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