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海涛与徐健、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郑海涛。被告徐健。被告刘丽霞。原告郑海涛诉被告徐健、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海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健、刘丽霞价值78835.1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徐健、刘丽霞价值78835.1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担保人郑朝启提供担保的车辆鄂C×××××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荣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