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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覃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覃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19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覃某,女,汉族,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覃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