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朴与被告新沂市华龙房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朴,新沂市华龙房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447号原告王洪朴。被告新沂市华龙房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葛长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朴与被告新沂市华龙房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王洪朴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徐安国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