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林北球与陈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北球,陈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林北球,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陈伍,男,汉族,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北球与被执行人陈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伍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121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敏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