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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雷五平与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五平,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雷五平,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陈自强、林翠婷。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武警水电大楼。法定代表人程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五平与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五平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五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五平撤回对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五平负担。审判员  彭朝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