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金红、张代臣与孙大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代臣,张金红,孙大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代臣,男,62岁。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金红,女,35岁。委托代理人张占东,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大英,女,57岁。委托代理人王洪举(系被上诉人孙大英丈夫),男,62岁。委托代理人郭淑英,律师。上诉人张金红、张代臣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代臣、张金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占东,被上诉人孙大英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举、郭淑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已交纳),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王立丽审 判 员 刘兆宇代理审判员 朱玉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