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潘吉峰与孙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吉峰,孙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42号原告:潘吉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孙爱莲,女,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潘吉峰诉被告孙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爱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吉峰诉称:孙爱莲系潘吉峰小孩的班主任。2012年1月,孙爱莲电话联系潘吉峰,向潘吉峰借款20000元用于买房子。因潘吉峰当时没有现金,就只答应借10000元。孙爱莲向潘吉峰提供了农行账号12×××91。同年1月11日,潘吉峰在农行王村分理处给孙爱莲汇款10000元,有无折存款单为证。2013年2月25日,孙爱莲发短信给潘吉峰,称:拖欠这么久,等她浙江回来再处理。此后,潘吉峰就无法联系孙爱莲。潘吉峰曾于2013年12月、2014年7月诉至法院,后均申请撤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第三次起诉至法院,特诉请:1、判令孙爱莲归还潘吉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孙爱莲承担。潘吉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潘吉峰的身份证复印件;2.无折存款回单复印件;3、手机短信记录复印件;4、歙县人民法院询问笔录、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撤诉申请书的复印件。孙爱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孙爱莲系潘吉峰孩子的班主任。2012年1月11日,潘吉峰在中国农业银行王村分理处汇款10000元,收款人为孙爱莲,账号是12×××91。2013年2月25日,孙爱莲发短信给潘吉峰,称:拖欠这么久,等她浙江回来再联系。此后,潘吉峰就无法联系孙爱莲。潘吉峰曾于2013年12月、2014年7月诉至本院,后均申请撤诉。上述事实,有潘吉峰的身份证复印件、无折存款回单、手机短信记录、询问笔录、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撤诉申请书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孙爱莲向潘吉峰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及时归还,故本院对潘吉峰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孙爱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爱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吉峰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爱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姚润武人民陪审员 程其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