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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县混凝土分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县混凝土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县混凝土分公司。负责人:刘永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县混凝土分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敬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