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郜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69号原告:郜某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原告负担1115元,本院减收1114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戎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