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佰超与谢培成、袁雪红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佰超,谢培成,袁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佰超,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培成,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袁雪红,女,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李佰超与谢培成、袁雪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培成、袁雪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向申请执行人李佰超支付赔偿款39228.24元。由于被执行人谢培成、袁雪红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佰超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谢培成、袁雪红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培成、袁雪红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谢培成、袁雪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佰超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谢培成、袁雪红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培成、袁雪红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谢培成、袁雪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佰超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5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莫战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