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厦门海际石化与漳浦龙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厦门海际石化有限公司,漳浦龙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际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漳浦龙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告漳浦龙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厦门海际石化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000元,款限于2014年5月12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70000元于2014年6月25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厦门海际石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漳浦龙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款人民1200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措施,被执行人漳浦龙丽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20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12000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