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市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梁艺��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312号原告:鞍山市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石邵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有东,男,汉族,系鞍山市聚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梁艺,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李权,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