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伏某某诉张某一、张某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某,张某某,张某一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31号原告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一,曾用名张某、张某二,男,汉族,农民。原告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令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伏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伏某某诉称:20xx年x月,原告入西丰敬老院生活,在敬老院认识被告张某某,双方协商准备登记结婚一起到外边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某提出自己有外债,让原告给偿还后再跟原告登记,原被告一起来到被告张某某的母亲家,原告将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张某某的母亲,被告张某某表示同意与原告登记结婚一起到外边共同生活。近一年来,原告给被告张某某买药等共花费2000元左右。20xx年x月,被告张某某提出其儿子张某不同意原被告登记结婚一起到外边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3000元,但被告张某某说3000元让儿子拿去了,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现金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某答辩称:原告陈述的给我母亲3000元钱的事属实,是在我姥家给的,但我母亲跟我说这个钱已经返给原告了,具体细节没跟我说。我当初不知道原告给我母亲钱,我也没看到钱,不同意返还原告3000元,况且我母亲对我说这钱已经返给原告了。经审理查明,原告伏某某于20xx年x月入西丰县敬老院生活,后与同一敬老院的被告张某某相识,双方开始恋爱并协商将来登记结婚后一起到外边共同生活。为此,被告张某某提出让原告给其3000元钱,偿还其外债后再与原告登记结婚,被告同意并给付该款。后被告张某某提出其子被告张某不同意原告与其母张某某登记结婚,故原告诉到本院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彩礼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关于被告张某陈述的其母亲张某某辩称所收到的3000元,已返还原告的事实,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伏某某为了能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而应张某某的要求给付其3000元用于还债,虽未正式订婚,但具有彩礼的性质,后因被告张某某之子本案被告张某不同意而未能与原告登记结婚,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彩礼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张某共同返还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返还原告伏某某彩礼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令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