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再水与魏沈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再水,魏沈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李再水。被告:魏沈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再水与被告魏沈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再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再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