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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铁玲与连云港市兴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张铁玲。委托代理人李士井。被告连云港市兴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湖乡驻地铁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徐琨明,董事长。原告张铁玲与被告连云港市兴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铁玲的委托代理人李士井、被告连云港市兴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琨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铁玲诉称,被告连云港市兴澳石英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借原告张铁玲现金100万元,2014年11月13日借原告现金100万元,共计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月利息2%。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被告多次推脱,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连云港市兴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是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连云港市兴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琨明,于2011年4月26日成立。2014年7月23日被告连云港市兴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张铁玲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张铁玲借款100万元,上述借款由被告出具了借条两张。上述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00余万,余款现金支付。借条约定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借款,由担保人为借款人无条件偿还,并按逾期款项支付月息2%的利息,按本金的20%承担违约金。担保人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琨明。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2万元。为索要余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铁玲与被告连云港市兴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已经实际履行,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催要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的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市兴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98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兴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张铁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傅雪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作出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