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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黎艳琼与余天留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执行人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2)云郁法建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某某逾期仍未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余天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富华支行开设有账户(账号********)有存款103387.57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富华支行开设有账户(账号********)的存款30810元至郁南县人民法院暂留款账户(户名:郁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西郊支行;账号:******;用途请备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宾益生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栋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