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俊与张关翠、唐忠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张关翠,唐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1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关翠,女,汉族,生于1959年10月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唐忠虎,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7日,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关翠之子。以上二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绪超,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14日,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关翠之夫。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张关翠、唐忠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关翠已向申请执行人刘俊支付了赔偿款7732.25元(已扣除刘俊应支付张关翠受伤的医疗费180.60元),并负担了一审案件受理费2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0元及反诉费15元。(2014)达中民终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牟正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