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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彭小刚与佛山市南海二建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刚,佛山市南海二建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双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彭小刚,男。委托代理人:王治波,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耀斌,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二建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冼衍锋。第三人:雷双喜,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小刚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二建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双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丽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