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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金先与康永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先,康永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杨金先,女,1951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艾春燕(原告之女),女,1984年2月5日出生。被告康永民,男,1948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先诉被告康永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金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