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金先与康永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先,康永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杨金先,女,1951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艾春燕(原告之女),女,1984年2月5日出生。被告康永民,男,1948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先诉被告康永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金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