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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叶金华与被告张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华,张声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叶金华,男,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张声德,男,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叶金华与被告张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金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金华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金华负担。审判员  陈瑞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翁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