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联社与叶建忠、宋月山、刘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建忠,刘虎,哈银,宋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徐占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叶建忠,男,1962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刘虎,男,1955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哈银,男,1970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宋月山,男,1962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调确字第188号确认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6978.41元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负担申请费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宋月山存款3.5万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虎存款312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洪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