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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大江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江,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徐大江,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委托代理人:孔颖雯,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江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涉案产品供货商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大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大江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旭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