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执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雷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雷雷,赵晓磊,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罗执字第259-5号申请执行人李雷雷。被执行人赵晓磊。被执行人刘小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郯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晓磊、刘小燕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晓磊、李小燕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天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