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3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秦向阳与吴景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向阳,吴景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30026号原告秦向阳,男。被告吴景铎,男,。委托代理人张莉萍,系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向阳诉被告吴景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向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景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向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向阳撤回对被告吴景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向阳承担。审判员 解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