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郸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412726198812017913。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李瑶瑶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李某某不负担抚养费。三、李某某在不影响女儿李瑶瑶正常生活、学习的条件下有随时探望李瑶瑶的权利,刘某某尽全力配合。四、原告的个人财产(嫁妆)归原告所有。五、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书记员 田智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