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90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母 新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