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法执字第34号附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XX玉被执行人段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法执字第34号附01号申请人李xx,男,1977年1月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被执行人段xx,女,1981年5月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申请人李xx与被执行人段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4)鹤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确定:婚生女段xx由被告李xx抚养,婚生次女段xx由原告段xx抚养。宣判后,被告李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大中民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二项确定:婚生长女段xx由被上诉人段银术自行抚养;婚生次女段xx由上诉人李xx自行抚养。到期后被执行人段xx未交付婚生次女段xx的抚养权,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婚生次女段xx系6岁半的未成年人,其表示不愿和申请人李xx一起生活。经做工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之女愿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5)鹤法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润才审判员 李子发审判员 段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国成勇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