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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个体工商户。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沈孝国,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沈孝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酒后与妻子商议离婚之事未果,便驾驶鲁Q-×××××号货车,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顺德庄村其岳父董某乙家,倒车用车尾部将董某乙家屋前的棚子撞倒,将住房墙体撞裂,并将装有汽油的汽油桶打开盖扔到董某乙住的房顶上,又将沾满汽油的的毛巾点燃后扔到院子里后驾车离开,董某乙发现后将火扑灭。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董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辩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的放火行为系犯罪未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酒后与妻子商议离婚之事未果,于2014年9月23日晚11点多驾驶鲁Q-×××××号货车,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顺德庄村其岳父董某乙家,通过倒车的方法用车尾部将董某乙家住房前的棚子撞倒,将住房墙体撞裂。后将装有汽油的汽油桶打开盖扔到被撞倒的棚子上,又将沾满汽油的的毛巾点燃后扔到倒了汽油的棚子附近,最后驾车离开。董某乙发现后将火扑灭。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4日00时03分许,方城镇顺德庄村董某乙打110报警称其家中有人放火。经到场了解,系董某乙的女婿李某因婚姻问题,开着货车鲁Q×××××将兰山区方城镇董某乙家屋前的棚子撞倒了,并且西墙还有一条明显的裂痕,在院内用汽油放火。其他无异常,拍摄现场照片8张。2、书证:(1)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汽油桶一个、中型货车(鲁Q×××××)一辆(2)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无前科。(3)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已取得被害人董某乙的谅解。(4)方城镇大官庄村委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了冲动情绪,对其岳父母进行了恐吓。(5)联名信及联名人员名单证实:多名大官庄村民要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理。3、证人董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3日晚上,李某把我父母的房子点着火了,还开着他的货车把我的父母的房子撞了。李某是用塑料桶提的汽油泼到我家父母睡觉的房子的前檐棚子上,然后再引燃的。我回去的时候火就让邻居扑灭了。4、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3日晚上大约11点多钟,我家的墙被我女婿李某开车撞了。我家在兰山区方城镇顺德庄村,我家一共两间屋,大门朝西没有围墙,屋的前面用石棉瓦搭了一个棚子,我和我老伴住在屋里面。我家屋前面用石棉瓦搭的棚子被李某开车给撞倒了,石棉瓦掉下来也全部摔碎了,我家屋的西墙也被撞的裂缝了。早上我起来打扫的时候发现在石棉瓦下面有一个白色的塑料桶,塑料桶的盖子没有了,我捡起来闻了闻有一股汽油味。我家没有院墙,房子的前面就是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我家房子后面就是一家旋皮子的木板厂,木板厂没有院墙他们在我家屋的后面晒皮子。家南面是一片地,别人种了庄家,家北面紧挨着一家二层楼,我们两家房子之间隔有40厘米左右。李某把一个五斤装的汽油塑料桶(里面有汽油)扔到我家房子前面用石棉瓦搭的棚子上面了。汽油桶的盖子开着,我看见我家院子地面上的碎柴火也起火了。火不是很大,被我扑灭了。我家院子着火的地点与我家房子前面用石棉瓦搭的棚子距离有两三米远,如果火势蔓延到石棉瓦搭建的棚子上面,石棉瓦搭的棚子上面的汽油就会着火,我家房子屋顶的稻草也就着火了,我们老两口住在里面很有可能就活不成了。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3日晚上11点多钟,我从我家里找到一桶以前浇地用剩下来的汽油,拿着这桶汽油开着车去了方城镇顺德庄村我岳父董某乙家了。我到了我岳父董某乙家后,我倒车用车尾撞我岳父董某乙家,我开车撞了一次后把车向前提了提车,又从我车内把我带去的那桶汽油拿出来。我把汽油桶的盖子拧开后就直接扔到我岳父董某乙家用石棉瓦做的棚子上面了,扔汽油桶的时候有汽油从桶里面撒到地上。我从我车上拿了一条毛巾,毛巾上面也有汽油,点着火,我把毛巾点着扔到我岳父家前面去了。我上车开车就走,走的时候看见我岳父出门了,我没有管他,我就开车直接回家了。我开车撞我岳父董某乙家的房子,还带着汽油扔到我岳父家里并且点火是因为我和我老婆董某甲感情很长时间就不好经常吵架,我岳父母从中一直护着我老婆为难我,导致我和我老婆的感情更不好。现在我老婆又到法院起诉要和我离婚,我很生气,我和老婆闹到今天这一步都是这两个老东西在中间戳弄的。之前董某乙带人到我家找我事、打我,我也曾威胁过他多次。我开车撞我岳父董某乙家的房子以及向我岳父家扔汽油桶并且点火的时候,我知道我岳父母他们一定在家,因为他们平时就生活在那里,再说那个时间他们肯定也睡下了。我也知道如果真的把房子撞倒了或者我扔的汽油桶被点着了后,我岳父母在房子里面住,他们两个人也有危险甚至就活不成了。我扔到我岳父董某乙家石棉瓦上面的汽油桶是五斤装的普通塑料桶,里面还有半桶的汽油是我平时浇地剩下的。我岳父董某乙家在兰山区方城镇顺德庄村的水泥路东侧,只有两间屋,没有院墙,两间屋的前面用石棉瓦搭了棚子,他们老两口就住在里面。撞完后我就看见屋前面支撑石棉瓦的空心砖垒起来的柱子倒了,石棉瓦也向中间掉下来了。我将点燃的毛巾扔到我岳父董某乙家院子的西南角,院子的西南角还有一个用石棉瓦搭建的小棚,小棚下面有一个栓皮子机,着火的位置距离小棚有一米多远,距离董某乙睡觉的房子有六七米远,着火引燃不了小棚和房子。6、其他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小庄子村一居民房内被传唤至新桥派出所接受讯问。(2)户籍证明证实:李某,男,1979年11月10日生。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矛盾,于深夜在居民居住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一般放火行为,构成犯罪未遂。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深夜在居民区泼洒汽油,点火后离开的行为,其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经及时抢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在三至十年内量刑,但不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当庭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超燕审 判 员  王小木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