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凌海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倪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倪某,女,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倪某离婚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凌海翠民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4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