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异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兴军与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军,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异字第2140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军,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石志强,经理。第三人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郁晓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鹏,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兴军与被执行人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不能清偿(2014)二中民终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系第三人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2014)大执字第29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应当按照案件相对人的人数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提交有关的证据。审 判 长 程 立代理审判员 肖 爽代理审判员 韩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闫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