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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商终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江苏金港能源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飞达港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终字第0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金港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宏金,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州市飞达港。法定代表人解立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解玉振,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金港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飞达港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吴民初字第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金港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宏金、被上诉人徐州市飞达港的委托代理人解玉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徐州市飞达港反诉要求江苏金港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装卸费、过磅费、保管费等合计2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江苏金港能源有限公司向徐州市飞达港支付上述费用合计20万元,并驳回徐州市飞达港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吴民初字第03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二、关于徐州市飞达港请求江苏金港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装卸费、过磅费、保管费等反诉部分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910元,待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江苏金港能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李清爱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建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