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第2146号原告王××,农民。被告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