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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圣和公司诉被告威林公司、崇德公司、张树根、孙玲玲、张增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介休市威林煤化有限公司,介休市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树根,孙玲玲,张增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晋中市介休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圣和公司),地址晋中市介休市东外环(东方名园B座6号)。法定代表人李斌,系圣和公司总经理。被告介休市威林煤化有限公司(简称威林公司),地址介休市洪山镇大褚屯村。法定代表人张树根,系威林公司总经理。被告介休市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崇德公司),地址介休市洪山镇大褚屯村西。法定代表人董亚俊,系崇德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树根,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介休市城关乡下庄村6号。被告孙玲玲,女,1970年6月17日生,住介休市城关乡下庄村6号。被告张增威,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介休市城关乡下庄村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圣和公司诉被告威林公司、崇德公司、张树根、孙玲玲、张增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和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威林公司、崇德公司、张树根、孙玲玲、张增威银行存款260万元或相当于该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圣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介休市威林煤化有限公司、介休市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树根、孙玲玲、张增威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晓忠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