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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孙某。被告:荣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