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孙某。被告:荣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