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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42号原告魏某某,男,生于1989年4月1日,汉族。被告司某某,女,生于1990年12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被告司某某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均不在新密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金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