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二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曙光与李秋红、李怀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曙光,李秋红,李怀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426号原告胡曙光,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跟明。被告李秋红,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被告李怀河,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胡曙光诉被告李秋红、李怀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以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曙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胡曙光承担。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陪审员 苏振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