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梅,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女,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南侧帝和水上公园B区二期24号楼3单元406。被执行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德富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睢证民字第272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