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唐超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4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超,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3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唐超在沙坪坝区歌乐山某小区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将1.1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林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指认毒资、毒品、称重的照片,提取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本院(2013)沙刑初字第0083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及被告人唐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超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1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唐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1克予以没收。三、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