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石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石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牟双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