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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孔庆玲与山东德信羊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玲,山东德信羊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490号原告孔庆玲,女,1963年3月生,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葛怀民,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云波,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信羊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玲与被告山东德信羊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孔庆玲与2015年4月7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庆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玲撤回对被告山东德信羊绒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昝建民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修红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