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63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代奇,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被告孙某某,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2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31日生育女孩孙某甲。共同生活后,被告无所事事,并陆续从原告父母那里借走近30万元,不知用于何处,在孩子即将出生时,被告失去联系,被告也趁原告回娘家时,把自家房屋抵押给别人,把原告个人物品寄放在邻居家,后远走他乡。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孩孙嘉怡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500元生活费,判令原告陪嫁物归原告所有。被告孙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5月3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孙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婚后感情挺好的,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告突然失踪杳无音讯,被告父母的手机一直开着,打电话、发短信就是不接,也不回短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但双方感情尚好,被告虽无故离家出走近一年,但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后双方生育女孩孙嘉怡未满一周岁,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及呵护,家庭的幸福与否直接关系到孩子的身心能否健康成长,故从考虑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角度,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家庭应积极寻找被告,再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双方只要能及时沟通、知错能改、彼此包容,就能消除隔阂、经营好家庭。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帅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