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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蒋德生与吕银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生,吕银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943号原告蒋德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健,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燕芝,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银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生诉被告吕银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德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所欠工程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德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