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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柳春裕与白山市江源区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解荣军、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鸿裕,柳天裕,柳春玲,白山市江源区公交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解荣军,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190号原告柳鸿裕,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柳天裕,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原告柳春玲,女,1987年3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交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第三人解荣军,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第三人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本院在审理柳春裕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解荣军、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柳春裕于2014年8月12日因肺结核、肺性脑病死亡,依法变更柳春裕的法定继承人柳鸿裕、柳天裕、柳春玲为本案的原告。三原告均表示柳春裕已经死亡,均放弃诉讼的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王孝敏审判员  安芸奇审判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