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开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翟宴军,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判员王向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