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刘家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刘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54-3号申请人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卞和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焕,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家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家林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家林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文笔峰村3组所有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刘家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