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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6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杰南与江树生,江鉴平,叶城宾,叶铭聪,刘卓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南,江树生,江鉴平,叶城宾,叶铭聪,刘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679-6号申请执行人李杰南,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江树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江鉴平,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叶城宾,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叶铭聪,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刘卓英,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树生、叶城宾、叶铭聪与案外人叶铭欣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经三次拍卖后未能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其抵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变卖属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树生、叶城宾、叶铭聪与案外人叶铭欣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