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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大脬与严霖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脬,严霖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黄大脬,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严霖瑾,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黄大脬与被告严霖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开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大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霖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大脬诉称:被告严霖瑾将房屋装模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口头约定粉刷完工后付清所有工钱,经结算,被告计欠原告工程款13,000元。当时被告以手头较紧为由要求暂欠工程款,同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3,000元,月利息按1.5%计,还款期限为一年的欠条。嗣后,原告曾多次上门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但被告均予以拒绝。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2月8日起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严霖瑾未作答辩,亦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严霖瑾将建房的装模工程承包给原告黄大脬进行施工。经结算,被告计欠原告装模工资款13,000元。2013年2月8日,被告出具了“欠下宅黄大脬装模工资壹万三仟元整转利每月1.5%一年内还清”的欠条交由原告收执。现原告催讨上述装模工资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出具并交由原告收执的欠条,原告主张该证据可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装模工资款13,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也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相应证明力可予以确认。据此,结合原告的相关陈述,本院对上述事实可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严霖瑾计欠原告黄大脬装模工资款13,000元,有被告出具并交由原告收执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由于上述欠条载明“转利每月1.5%一年内还清”,按习惯,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一年,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自2014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款目止的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霖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霖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大脬装模工资款人民币1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2月8日起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元,由被告严霖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开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佳伟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