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呈海诉被告王鹏来、王玉瑶、赵波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呈海,王鹏来,王玉瑶,赵波,宣宝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高呈海,男,汉族,农民。被告:王鹏来,男。被告:王玉瑶,女。被告:赵波,男。被告:宣宝珍,女。原告高呈海诉被告王鹏来、王玉瑶、赵波、宣宝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呈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高呈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