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MICHAEL EJIKE ONUOHA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迈克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503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迈克尔(MICHAELEJIKEONUOHA),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尼日利亚籍,中学文化,物业。暂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服刑。罗家才被控犯走私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2)成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人迈克尔(MICHAELEJIKEONUOHA)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85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迈克尔(MICHAELEJIKEONUOHA)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执行前述(2012)成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财产刑部分,即执行没收迈克尔(MICHAELEJIKEONUOHA)个人全部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迈克尔(MICHAELEJIKEONUOHA)系尼日利亚籍,现在服刑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执行条件,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没收被执行人迈克尔(MICHAELEJIKEONUOHA)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 益 来自